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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包装的概述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中国纸业网

在包装印刷的流程中,经常需要用到各种各样的销售包装。今天,中国业网编辑从小手包装开始,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1. 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

(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及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2. 销售包装的分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商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结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方便了顾客。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

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采用中性包装出(Neutral Packing )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

1. 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2. 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主产。

包装条款的规定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 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 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

3. 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

条形码

1. 条形码概述

条形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宽窄且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相应的数字组成。它可以表示商品许多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输入电脑,从而判断出某件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品名规格、价格等一系列产品信息,大大提高商品管理效率。

2. 商品包装的两种条形码

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为适应多种需要,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用于商品包装的中要有两种,即UPC和EAN。这两种编码系统属同一类型,每个字符均由数条黑白相间的条纹组成,

中间有两条窄条纹向下伸出少许,将条形码分成左右两部分。这两种条形码虽然只能表示0到,十个数字,但具有高度的查核能力,扫描操作简单可靠。

(1)UPC条形码。UPC条形码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选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为基础而通过的。UPC码(Uniform Product Code)作为美、加产品统一的标识符号。

(2)EAN条形码。EAN条形码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 , EAN)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该协会于1977年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为止,使用EAN条形码的该协会成员国已有数十个,除欧洲外,亚洲许多国家也使用此码,我国于1991年7月参加该协会。

由于国际上存在这两种编码系统,因此,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3. 两种条形码的构成。

UPC和EAN两种条形码虽同属一个类型,但由于EAN码是在UPC码基础上形成的,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所以,在技术上EAN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可以阅读UPC系统的条码,而UPC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却不能阅读EAN码。该两种条形码的构成如下:

(1)UPC的构成。由11位数字的通用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第1位数字为编码系统字符;中间5位数字表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2)EAN码的构成。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EAN码的国别码由EAN总部分配管理。我国的国别代码为690。制造商号代码由EAN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分配管理。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企业代码。产品代码由制造商根据规定自己编制。

4. 条形码的应用。

目前,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地区已经普遍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签。在这些国家在地区的超级市场中,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条形码识别系统,顾客选定商品后,售货员只要把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对着扫描阅读器,电子计算机就能自动查询售价并作收款累计。当把顾客选定商品的所有条形码都经过扫描后,计算机也就立即报出总价并把购物清单打印出来。这样,商店只需配备少量的售货员便能迅速、准确地完成结帐、收款等工作,既方便消费者,也为商店本身改善管理、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创造了条件。就批发、仓储运输部门而言,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商品分类、输送、查找、核对、情况汇总迅速、准确,能缩短商品流通和库内停留时间,减少商品损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符合国际规范的条形码,能在世界各国的商场内销售,出口厂商就有可能及时掌握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价格动态和其他有关信息,有利于不断改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因而可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商品流通的需求,限定在商品包装上必须印刷条形码标志,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条形码在国际包装上的应用已成为包装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5. 国条形码应用的申请与管理。

1988年12月28日成立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国条形码技术的归口管理单位,该中心已代表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从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履行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心”的宗旨是研究、开发我国的物品标识系统,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并实现与国际物品标识系统兼容,促进外贸出口。其任务是负责对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推广、应用和发展EAN物品标志系统,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条形码工作。“中心”还在广州、湖北、江苏、上海设立“分中心”,并规定在未设“分中心”的地区,由“中心”指定和委托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标准化机构,负责单地区的条形码工作。

凡需要申请使用商品条形码的企业,一律要通过设在各地的“分中心”(未设“分中心”的,要通过“中心”指定和委托的标准化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分配企业代码。生产和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需要使用条形码,可到上述条形码机构申请,由“中心”统一向国际条形码组织申请注册手续,如果企业有部分产品出口去美国、加拿大,另有部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应该同时申请UPC和EAN条形码,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我国商品经向“中心”申请获准的条形码可在世界范围内通用;获得条形码使用权的企业不得将其权力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享,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别国(地区)的条形码或伪造、盗用他人的条形码,已使用别国或其他地区条形码的企业,要到当地的“分中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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