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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现五个突破

发布日期:2022-07-18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近年来,河北省在加强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中,不断促进草原生态功能提升,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着力发挥草原生态系统的多重功能。河北草原生态修复在顶层设计、依法治草、建设成效、保护力度、资源管理5方面实现了突破。

完善政策支撑,在顶层设计上取得突破

为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河北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多份关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文件。

2020年,河北省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的意见》,结合“两区”(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和河北实际,进一步提出了更加务实的落实举措。

2021年,河北省印发了《关于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新增退化草原治理面积180万亩,草原退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3%以上;鼠、虫害生物防治比例得到显著提升。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新增退化草原治理面积达到400万亩,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5%。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完善地方法规,在依法治草上取得突破

河北省通过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确保全省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全省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合理均衡利用草原资源。2019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填补了河北省草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决定明确,建立健全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县级政府应将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功能和用途。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划定治理区,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切割松耙、沙障固沙等措施组织专项治理,鼓励和支持已垦撂荒草原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

决定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建房、建窑、建窖,采土、采砂、采石,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禁止开垦草原,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在禁牧、休牧期放牧和轮牧区超载过牧,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向草原排放污水或倾倒固体废弃物,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行驶,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野外宿营、野炊。违反决定相关规定的,将处以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张家口市禁牧条例》《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也对加强河北省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工作、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改善和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工作力度,在建设成效上取得突破

十八大以来,河北省通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京津风沙源治理和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共完成“三化”草原修复治理471.39万亩,每年开展鼠虫害防治400万—500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比“十二五”末期提高了2.4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自2020年起,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张家口市完成塞北管理区黄土湾、尚义察汗淖尔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规划的初步编制,并组织市县开展规划的评审修改工作,同时按照“边规划、边建设”的原则,推动2个草原自然公园进入实质建设阶段。从2020年开始,省财政每年拿出1.8亿用于支持张家口市坝上地区开展休耕种草,进一步扩大了绿色空间。

河北省始终坚持用先进科学技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加大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家、省级牧草产业创新团队的合作力度,不断加强乡土草品种培育、饲草饲料加工、草原自然灾害防控及对退化草原治理等一批草业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建设科技含量。

开展执法监管,在保护力度上取得突破

近年来,河北省不断改进草原执法监管方式,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开垦草原等违法行为。全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

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发生14起破坏草原刑事案件,全部办结,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遏制,草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共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121件,涉及面积1175.42公顷,全省上下逐步树立起了节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的观念。

划定基本草原,在资源管理上取得突破

河北省7个设区市60个县(区),共划定基本草原1785.5万亩。全省始终坚持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统筹,强化综合系统治理,增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成效。

同时,河北省始终坚持发挥各级政府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推进落实林(草)长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构建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全民参与”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

责任编辑: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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