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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特产包装“傍名牌”当心侵权

发布日期:2022-05-17   来源:农业科技报

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舟山带鱼……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土特产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其强调的是产品的“原产地”,即认为产品的质量、特性或声誉与其生产的地理位置存在天然的纽带,从而对地方区域特色产品以产地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逐渐演变成产权保护制度,主要用来保护特定产区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等。

4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会通报,因品质优良,受到消费者青睐,地理标志产品屡遭“李鬼”冒充。印制包装中“搭便车”的行为时常出现,网店的链接标题也开始“傍名牌”混淆视听。会后,记者采访该院法官,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解读,为农业经营者答疑解惑。

包装称大米源自五常混淆商品来源要担责

五常大米是黑龙江省五常市特产。五常市大米协会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其发现山西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东北五常大米·优质新米稻花香大米·真空包装5公斤装”的大米产品,要求山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涉案大米产品为山西某公司销售,产品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印制并使用。该大米产品包装袋印有“古法自然·稻花香大米·源于黑龙江五常”,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注种植基地位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法院认定山西某公司构成对“五常大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公司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在包装上予以标明,但同时在包装上使用“源于黑龙江五常”的文字,容易造成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的误认;且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因此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网店链接突出“库尔勒”关键词不能随意“搭便车”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协会诉称,某农业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农业公司称,自己销售的梨商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法院认定,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库尔勒香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介绍,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商品。但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权。

采购散装茶叶装盒销售礼盒印“信阳毛尖”侵权

信阳毛尖是河南省著名特产之一。信阳市茶叶协会注册了“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0年7月,该协会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内销售“新茶上市信阳毛尖250克封口袋装散茶礼盒”产品。信阳市茶叶协会起诉要求某茶叶公司停止销售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某茶叶公司于电商平台购买包装礼盒,从某农业合作社采买散装茶叶,重新包装并在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官介绍,农产品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本案中,销售商自行购置散装茶叶及带有“信阳毛尖”标识的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某电商平台售卖,虽然包装不是茶叶公司印制,但其行为构成对“信阳毛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责任编辑: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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