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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卖进口废纸许可证 相关企业法人构成两项罪名

发布日期:2020-07-22   来源:牡丹江市检察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关缉私分局在对“洋垃圾”清查过程中,发现了一家奇怪的企业。该企业虽持有进口废纸许可证,并从俄罗斯进口了废纸壳,但这些废纸壳却并未进入到工厂,而是入境后直接卖了。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确实有进口废纸的许可证,但是从2012年成立至2017年12月,五年来没有经营过一笔业务,干的竟然是倒卖进口废纸许可证的勾当。

公司法人张某权倒卖进口废纸许可证的行为自2007开始便开始了,走私范围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北、山东等地,而且还发展了一些下线。

经牡丹江市检察院调查后,以张某权犯走私废物罪及非法经营罪向牡丹江中院提起公诉。

按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权自2008年到2014年将进口废纸批文额度贩卖给孙某华等人使用,非法获利151443.62,构成非法经营罪。自2015年以后,张某权的行为构成了走私废物犯罪。

为什么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节点上的罪名却不一样呢?办案法官给出了答案。

2015年之前,我国管理的是自行进口废物许可,2015年之后,国家改变政策,变成了限制进口废物许可。进口的废纸箱必须给有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否则就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权供述,因为在国内废纸的需求量大,售价又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所以才再三违法贩卖进口废纸许可证。

因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广等情况,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并案等程序,为牡丹江海关辑私分局提供了侦查方向,使得本案顺利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后,现已审判完结,审判结果与起诉书认定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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