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甲统印刷制作有限公司)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2019】2040号
洛阳甲统印刷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爱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16779961N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史家屯村西区一排11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4日,省涉气环保督察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洛西环改【2019】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2019年8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19〕204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总投资额3%陆仟(?6000)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北路6号
邮政编码:471000
联 系 人:张晓波
联系电话:62275178
2019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赵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