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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龙腾纸箱厂》发布

发布日期:2019-09-04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龙腾纸箱厂》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2019〕第12068号

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龙腾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赵妍利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3PRXR8G

地址: 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4日,全省涉气交叉专项检查组和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龙腾纸箱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印刷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配套的废气排放管道高度不足15米。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2019年7月25日,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洛环伊滨责改〔2019〕1206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环保部门处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2019年8月1日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9〕第12068号),告知你公司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9〕第1206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万(20000)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4100153311005020455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市分行开大道支行),并请持汇款凭证到伊滨区环保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洛阳新区(洛偃快速通道)科技大厦环保局2楼208室

邮政编码:471900

行政机关联系人:毛占强

联系电话:0379-69690811

2019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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