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聊城市大气办暗访组反馈视频,发现茌平县冯屯镇同顺纸箱厂正在生产,但光氧设备未正常开启。此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日前已被责令停产改正,并被处以10万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茌平县环保局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的规定,对同顺纸箱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整。
责任编辑:葛鸿燕
校对:葛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