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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第七次企业环保接待日

发布日期:2019-05-05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我们不知道这样的商业流程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责人一坐下,就诉说了疑惑。

4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第七期“企业环保接待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良宝与厅固体处、固管中心、法规科技处、环评处负责同志对来访企业进行了接待。

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在开展钢桶等包装容器租赁时遇到了疑惑。“我们将包装容器租赁给化工企业进行化工产品盛装,之后再由我公司下属的危险品物流公司将盛装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送给第三方客户,卸完容器内的化工产品后,再将容器随车带回到我公司进行筛捡。”该负责人介绍说,“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以针对没有造成污染的包装容器将再送往这些化工企业继续使用;而对有污染的容器,公司将进行清洗处置后再继续使用。不知道这样的商业流程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盛装过化学原料的包装容器,使用后不需清洗直接作为原用途使用的,不纳入危废管理。而如不再继续原用途,或者需要清洗以后才能再使用的,应纳入危废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副处长朱玉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和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有关规定,包装容器的使用者作为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并委托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转移过程还需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督查科科长查建宁解释说,公司出租包装容器给化工生产企业使用,使用后经筛分,部分直接继续使用,部分清洗后继续使用,该经营模式中产废单位是这些化工生产企业的第三方客户而不是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其产生的包装容器委外清洗回用的或者报废不再回用的,应由产废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与我公司合作的企业分布较广,在省内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转移程序流畅,但是跨省转移审批办理时间较长,实际操作起来会有困难。”企业负责人紧接着抛出了第二个问题,“比如某小型化工厂每天需要300只桶进行生产使用,如果审批办理时间较长,累积的桶可达几万只,那么就需要较大的储存空间,这是小型化工厂所无法实现的,而且审批完成之后,桶已全部干掉,给清洗也带来极大的困难。”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督查科科长查建宁说,“我省在全国先行先试,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6年起在网上流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审批全过程留痕,并且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

潘良宝说,跨省转移审批制度对规范危险废物流向、防止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手续繁琐也成为日渐凸显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厅也正在积极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建议,各省之间建立统一的审批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变审批程序文书流转为网上流转,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支持各省企业之间危险废物合法转移。

“今天的答复让我们很有收获,也看到了省生态环境厅在推动环境管理方面作出的努力,非常感谢。”在听完省生态环境厅给出的答复后,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我们把企业请进来,不仅能更好地服务企业,也可以启发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更加科学。”潘良宝表示,按照“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指导方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了“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每月第四周的周四,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接受企业关于环保问题方面的咨询,通过和企业面对面,了解企业困难,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葛鸿燕

校对:葛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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