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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液2650吨!“9•5”长江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2-25   来源:检察日报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回答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认定等15方面的问题,并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践中,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同日,《检察日报》刊发 “9•5”长江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的新闻,此案是最高检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督办的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重大案件之一,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件中企业将生产农药的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河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判罚结果、判罚依据、审理过程是怎样?请往下看。

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化工)罚金1400万,并退出违法所得1325万;判处被告人天泽化工副董事长谭祖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判处被告人钱军明、周书平、杨帆、许彩超、张良兴等5人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分别并处罚金12万至5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天泽化工生产农药中间体噁二嗪,产生的废液起初暂存在工厂东西大池。2017年2月,大池几乎存满,为不影响生产,谭祖明安排副总经理钱军明、环保部长周书平、副部长杨帆等人私自加装管道,将东西大池通过雨水公众井与如皋、靖江交界的界河相连。在谭祖明授意下,钱军明多次安排周书平、杨帆及员工许彩超、张良兴等人,将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如靖界河。因为废液直接排到江河会导致水体发红,谭祖明指示周书平等人在雨天偷排,利用雨水对废液进行稀释,便于掩人耳目。由于作案手法隐蔽,靖江市环保局检测到河道受污染后,对沿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才发现该公司暗管偷排的犯罪事实,并于9月5日向靖江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经认定,该公司共计排放废液2650余吨,属于危险废物。

靖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发现天泽化工涉嫌单位犯罪而未被立案侦查,谭祖明作为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逮捕,遂督促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26日分别对天泽化工立案侦查、对谭祖明提请批准逮捕,并于5月7日作出批捕决定。7月5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27日,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天泽化工及谭祖明等人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6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检察机关认为,谭祖明是本案犯罪的提议者、组织者、领导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从严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天泽化工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抽挖河水、河床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宽严相济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对企业生产负责人钱军明和技术骨干周书平、杨帆等人从宽处理,但应禁止其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司处理废液流程。对于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泽化工、被告人谭祖明等6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天泽化工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并对生产废液处置流程进行全面规范整改。

责任编辑:葛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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