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纸业资讯政策法规正文

生态环境部:7月1日起重点查处12类VOCs排放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06-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VOCs排放的违法行为,其实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有部分描述。

但上述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其实还额外写明一些更具体的需要重点查处的VOCs排放违法行为:“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如下12种行为:”

1、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2、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3、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4、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5、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6、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7、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

8、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9、涉VOCs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10、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1、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12、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

责任编辑:任九

稿件反馈 

中纸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该文章系转载,登载该文章目的为更广泛的传递市场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网站上部分文章为转载,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通告,如有漏登相关信息或不妥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网友评论
 
 
最新纸业资讯
访谈
纸业资讯排行
最新求购
南京中纸网资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2-2020 苏ICP备1021687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20501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716号
视频号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