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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广东一纸厂被罚1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3月31日,笔者从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

公告显示,2019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固体废渣堆放场没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废渣有渗滤液流出,该渗滤液没有收集处理,直接流向雨水渠排向外环境。

2020年2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告知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十万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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