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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不见面”审批

发布日期:2020-03-02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推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不见面”审批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不见面”审批工作的开展,为企业在疫情期间处理相关业务带来便利。具体《工作指引》原文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不见面”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不见面”审批工作,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19〕8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政务服务”APP,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办事指南指引,填报环评审批事项;同时按指引填写纸质材料邮寄有关信息,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上门揽件。环评文件受理成功后,我厅办事窗口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免费寄送受理通知书。

(二)我厅在受理过程中,对需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了解沟通情况的,通过电话或网络通讯等方式进行。

二、审查阶段

(一)我厅受理环评文件后,对需开展技术评估的,与技术评估机构视情况确定技术评估形式。具体技术评估形式及要求,由技术评估机构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

1. 非特殊情况,技术评估采取函审或视频会议形式,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现场技术评审会。技术评估机构通过邮寄、网络传输等方式接收、传送资料,通过成熟软件召开会议。

2. 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确定踏勘点位、路线,原则上采用技术评估机构自有交通工具,当日往返;确需召开技术评审会的,会议原则上在技术评估机构内部会议室召开,并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严格控制参加人员,严格要求参加人员做好佩戴口罩、体温检测、互相保持距离等防护措施,不集中用餐。

(二)我厅在审查过程中,对需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沟通、反馈意见的,采取电话、网络通讯或邮寄材料等方式进行。

三、批准阶段

我厅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后,办事窗口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免费寄送相关审批决定文件。

附:

“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责任编辑:赵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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