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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明确8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发布日期:2020-01-14   来源:青岛日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本次修订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首次明确了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等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

据悉,《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赵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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