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惠州市新联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城)罚〔2019〕54号
惠州市新联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23232310307
住 所:惠州市三栋镇坝山口村老屋组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魏新娥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涉嫌环境违法。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三栋镇坝山口村老屋组15号厂房,于2014年11月在现址从事纸箱、发泡胶等产品加工,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总投资约100万人民币。主要设备有:水性印刷机2台、分纸压线机2台、切角机2台、啤机1台、印刷废水处理一体机1台等。生产工艺为:原料→分纸→印刷→开槽→钉箱(等)→包装→成品。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完成《惠州市新联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2019年1月25日取得了《关于惠州市新联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惠城) [2019]73号】,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12日、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1月12日、19日的现场照片,11月12日、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25日的《关于惠州市新联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惠城) [2019]73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19〕5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一是厂房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未知,如续租一定办好环保手续;二是法人是夫妻二人,到退休年龄,身体差,经济不好,生意一直亏损。经济效益得不到改善,所以考虑合同到期后结束经营,这是没有办理验收的主要原因;三是收到整改通知后,公司积极配合,立即进行了环保工程竣工,按环评要求整改好工程项目,等待环保部门验收批复。综上,公司做环保工程已用十几万,对于罚款无力支付,希望考虑公司现状,不再实施处罚。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非法定免予处罚依据,但你(单位)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签订验收合同,并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于12月25日就违法行为在南方都市报登报道歉承诺书,同意部分采纳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第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人民币罚款(¥140,000);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政策法规股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联)送回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7830916)。
(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赵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