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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光大彩印包装行政处罚决定发布

发布日期:2019-08-28   来源:​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来文罚字〔2019〕第14号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罚字〔2019〕第14号

当事人: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32XXXX29J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住所:来宾市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

根据来宾市新闻出版局提供的线索。2019年6月21日11时50分至13时30分,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吴松(桂M1210014)、黄锋(桂M1310003)、覃敏妮(桂S0028012)等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设立于来宾市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的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大约有2000余平方米,厂房内有胶印机、钉箱机、切纸机等设备,并堆放有包装装潢印刷品等物品,厂房内有工人正在作业。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提供相关证照,其只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300321801829J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上述设备、印刷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并发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该公司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

2019年6月24日,本机关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6月27日,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罗某某称,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公司厂房装修半年后开始正式运营。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从事包装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自2019年3月起增加了包装装潢印刷业务。厂房内的设备,与包装装潢印刷有关的设备是水磨印刷开槽分切压痕机和胶印机,其中水磨印刷开槽分切压痕机是2019年3月5日进购后投入使用,胶印机是2018年购买的,是二手设备,本身存在一些故障,从进购至今一直在维修,尚未投入使用,承接彩印业务的订单都是外包给其他公司印刷后再回传该公司加工。本次调查询问,罗某某提供了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7月4日,罗某某提供了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的订单复印件8份,其中《回传订单(纸板)》复印件5份,合计41848.6;《送货单》复印件3份,合计4307.38。2019年7月22日,罗某某提供了《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费用明细》(2019年3月-6月),各项支出合计147510;提供的《加工合同》复印件显示水磨印刷开槽分切压痕机进购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中明确外包的订单由乙方按设计图纸印刷后打包送货回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加工。

因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合法,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3份,《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回传订单(纸板)》复印件5份,证明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送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307.38

4.对罗某某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回传订单(纸板)》复印件5份,《送货单》复印件3份,《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费用明细》(2019年3月-6月)1份,证明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5.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罗某某的调查询问合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经营数额不大,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有继续经营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19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罚告字〔2019〕第14号),截止2019年8月1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广西光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盘古大道裕达城市广场51-59号建行来宾市城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赵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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