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生态环境监察人员2019年6月13日对澄城县振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2017年3月建成年产800万套瓦楞纸生产线项目并调试生产至今,与2017年7月11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所记载的性质、规模、地点不一致,且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澄城县振虎包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三万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该企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城县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赵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