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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纸箱厂纸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投产被罚款

发布日期:2019-07-10   来源:兰陵县环境保护局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环境保护局公开了关于兰陵县富达纸箱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的纸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却已投入生产。环保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罚款人民币20万整。

调查情况

兰陵县环保局2019年5月27日对富达纸箱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纸箱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纸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富达纸箱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兰陵县环保局于2019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富达纸箱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纸箱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该纸箱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处罚决定、依据及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以上2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18】46号)第252项裁定为“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兰陵县环保局决定对富达纸箱厂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富达纸箱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兰陵县环保局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兰陵路东段中国银行罚款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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