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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发布 将对造纸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发布日期:2019-07-04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

7月2日获悉,湖北省日前发布《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力争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要从2018年底的86%升至88.6%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1.8%,力争全面消除;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

根据该方案,湖北省将完成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八大任务,细分为70条主要任务及措施。在全省范围内,以长江、汉江、清江等73条重点河流,洪湖、斧头湖等17个重点湖泊(21个水域)和丹江口水库等11座水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为此,湖北省将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明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对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库划界确权,在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

为摸清污染长江的“罪魁祸首”,湖北省已开始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到明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和部分整治任务,并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严格保护水源地,明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60%以上,并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

同时,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对于农业农村污染加强防治

2020年底前,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城市近郊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等。

对于城镇污水和垃圾

加快处理设施建设改造。2020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95%、90%和75%;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湖北省还将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以及江汉运河。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万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确保我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见效,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制定《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修复攻坚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8.6%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1.8%,力争全面消除;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重点区域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以长江、汉江、清江等73条重点河流、洪湖、斧头湖、网湖、汤逊湖等17个重点湖泊(21个水域)和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等11座水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优化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库划界确权工作,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20年年底前各市完成细化控制单划分,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管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巩固劣Ⅴ类国控断面消除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力争消除劣Ⅴ类省控点位。坚持和深化河湖长制,推行健康河湖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水源地保护。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和部分整治任务,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整治工作。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组织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含磷农药和黄磷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加快实施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2019年底前,完成无主库中的危库、险库治理任务。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湖北省“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0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2020年年底前,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一场一策”,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生猪等畜牧大县率先达到目标要求。编制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五)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90%和75%。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2020年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力提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率,2020年底,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加快完成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六)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按照规划布局方案加快砂石集并中心建设,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其中武汉建成油品、化学品船舶洗舱站。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以及江汉运河。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2020年年底前,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5.91亿立方米以内;万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实施小水电清理整顿,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级修订完善主要控制闸站调度规程,实施长江上中游水库群联合调度、汉江中下游梯级枢纽联合调度,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在15%左右。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岸线整治修复,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非法采砂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精准灭荒”等工程。开展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实施斧头湖等五大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行动,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持续开展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十)强化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责制定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省各标志性战役专项指挥部要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内容纳入到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中,相关工作计划和清单报省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范畴,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推进长江保护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地市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市县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对接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

(十三)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做好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促进公众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赵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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