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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

发布日期:2019-01-25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将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

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1700、1500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执行,摘录如下:

一、明确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挂钩标的

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省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实行考核返还

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四、明确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葛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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