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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企业注意了,无证排污将每日被罚款5万元!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最高5万。该《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制造企业今后若无证排污,或将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

无证排污或将面临最为严厉的处罚

按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最高5万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目前,《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有23条之多,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到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等等违法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排污许可实施两年但缺法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它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生态环境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总体上看,排污许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生态环境部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完善。这位负责人说,这也是起草的《条例》的最根本原因。

排污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将被罚款100万

据介绍,在《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多达近20项,其中无证排污是重点打出的行为。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仍排放污染物的。以上这些情形实际上都是无证排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严厉打击。

其中,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或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也很大。依据《条例》,排污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刑事处罚的情形。《条例》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则由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务,并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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